本报讯记者从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获悉,文化部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至3月15日,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录音制品的专项斗争,并为此发了通告。
通告对此次专项斗争打击的范围作出了规定,并要求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在2000年1月15日前进行自查,立即停止销售非法录音制品,并将非法录音制品列表上缴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。在2000年1月15日前主动上缴的,可免予处罚。继续经营或藏匿的,一经发现,依法从重处罚。经营非法音像制品100张(盒)以上的,吊销许可证。在2年内被处罚2次以上的,吊销许可证。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通告还公布了文化部的举报电话:(010)65551010,(010)65551899。举报信箱:dfhotline@sina.com。凡发现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线索的,可向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举报,并为举报人保密。根据举报查获重大案件的,对举报人予以奖励。